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4年度,407號
SLEM,114,士簡,407,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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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慶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毒偵字第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慶華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
60號裁定意旨,本件本院無從踐行調查、辯論程序,進而作
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是本院僅將被告前
科紀錄列入量刑審酌事由,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亦不
為累犯之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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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