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吉勇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緝字第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吉勇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拉鍊式米色零錢包壹個、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未扣案之拉鍊式米色零錢包1個、新臺幣300元均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
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