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凱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6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凱崴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號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應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