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士秩聲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異 議 人 蔡成美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大同分局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43007459
2號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有於民國114年4月
25日14時30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店家,與客人從事
性交易行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裁處罰鍰
新臺幣(下同)3,000元,併沒入性交易所得5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上開時地為客人進行按摩服務
,並無任何性交易行為,警方在客人離開約20分鐘後進入店
內搜查,查無性交易事證,以有客人於店家接受性交易服務
為由,要求異議人交付性交易所得500元,然異議人並無從
事性交易行為,警方未當場查獲,亦無其他客觀證據,單憑
客人之供述即認定異議人有違法從事性交易,實屬荒謬,乃
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將原處分撤銷等語。
三、按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者,處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0條第1款本文定有明文。經查,客人張○○於警詢時
稱:伊於114年4月25日14時30分許進入陽光足體養生館按摩
,櫃檯問伊有沒有認識的按摩師,伊因為之前有來消費過,
所以就給異議人服務,服務內容是指壓1,000元,安排在3樓
的303號房內,進入後就先換店家給的短衣短褲,趴在按摩
床上給按摩指壓,壓完後異議人就叫伊正躺,從小腿壓到大
腿,按到鼠蹊部,異議人看到伊有勃起,就問說要不要舒服
一下,排毒,伊就點點頭,異議人就開始摸伊陰莖,拿按摩
油開始抹,幫伊打手槍,結束後先把按摩油擦掉,叫伊去浴
室沖洗,洗完澡後出來交付現金500元給異議人,就結束了
等語,衡諸該客人與異議人並無怨隙,應無設詞誣陷異議人
之動機,況該客人亦將同因本件性交易行為遭警方裁罰,難
認該客人有何虛偽陳述之必要,是異議人於上開時地與客人
在該址店家從事性交易等情,應可認定。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第1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款3,000元,併沒入性交易所得
500元,核無不合,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