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字第2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群峰、蘇**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
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蘇群峰與蘇**間就坐落嘉義縣○○鎮○○
段00○號建物、同段433地號土地的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
,惟原告起訴未記載蘇**之姓名及年籍資料,足見本件起訴
要件尚有欠缺,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原
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