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調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薛中梅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竣即王祈Hair Salon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