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朴小字第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蔡明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本於被告對於訴訟標
的之認諾,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657元,及其中新臺幣58,053元自民國
1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