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4年度,357號
CYEV,114,嘉簡,357,2025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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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357號
原 告 黃英源
黃銀波
陳俊宏
共 同 湯光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亭方律師
被 告 李進豐
李宜霖
李貴蘭
李怡儒

李宜靜
李秋誼
李依霖
共 同 李高滿足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630元。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原
黃英源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560.39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1,200元,原告黃銀波所有同
段873地號土地面積為296.4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1
,155.2元,原告陳俊宏所有同段873之1地號土地面積為296.45平
方公尺,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1,155.2元。原告因通行被告所
有土地所增價額不明,爰參酌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關於他
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原告所有土地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
權利價值,並以7年之權利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0,064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申報地價×4%×7=(560.39*1,200+296.44*
1,155.2+296.45*1,155.2元)×4%×7≒380,064,元以下不計〕,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64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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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