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34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複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家瑋律師
被 告 姜鳳玉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黃祺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8,411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元,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於嘉義市○○段00地號土地(下合稱
系爭土地)如嘉義市地政事務所114年4月23日嘉地測字第114540
0107號複丈成果圖所示被告佔用編號A、B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
用系爭土地面積18.77平方公尺返還予原告。又系爭土地之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4,300元。以此計算占用土地
之價額為268,411元【計算式:14,300元/平方公尺×18.77平方公
尺=268,41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8,41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原告已於114年2月14日繳納1,630元,尚
欠2,08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2,08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主文第1項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