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4年度,293號
CYEV,114,嘉簡,293,20250605,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林子芳
被 上訴 人 劉佩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59,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
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5,370
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