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95號
原 告 李東穎
被 告 何俊明
訴訟代理人 何鎮芳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向被告購買廠牌久保田、型號70之耕耘機(
下稱系爭耕耘機),雙方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0萬2
千元,在原告先交付2萬元定金後,被告將系爭耕耘機交付
給原告,尾款8萬2千元另行交付,但被告兒子幾日後突然反
悔,遂將系爭耕耘機自原告家中牽回並返還原告所交付之2
萬元,嗣將系爭耕耘機以75萬元出售予第三人,兩造已成立
買賣契約,被告亦將系爭耕耘機交付與原告並受領部分價金
2萬元,而原告拒絕同意與被告解除契約,復無給付不能、
給付遲延等違約事由存在,被告自不得對原告解除契約,兩
造就買賣契約既未經合法解除,原告負有給付價金及受理買
賣標的物之義務,被告則負有交付買賣標的物與買受人及使
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爰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第348
條第1項及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於原告給付價金10萬2千
元之同時,將系爭耕耘機交付與原告。並聲明:被告應於原
告給付10萬2千元同時,將系爭耕耘機交付與原告。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並無書面契約,雙方口頭約定買賣價格為
10萬元、一次付清即可將耕耘機開走,惟原告未按照約定僅
付2千元即於112年12月將耕耘機開走,被告念及與原告相識
且為隔壁村,告知原告5日內付清10萬元,即不會取回耕耘
機,詎料,原告遲於1個多月拿了2萬元給被告表示為訂金,
並配合其數錢並錄影,被告忍無可忍之下,決定不將系爭耕
耘機出售與原告,遂於113年1月28日上午取回耕耘機後,見
耕耘機之後方橫桿遭原告撞壞,便開往農機行更換零件修理
,原告知情後也趕往農機行欲強行開走耕耘機未果,雙方嗣
於113年3月6日前往民雄鄉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原告竟要
以被告毀約為由要求被告賠償其10萬元,兩造係約定5日內
要把10萬元付清,此為契約成立之要件,如果5日內沒有付
款,契約即未成立。定金是後來原告跟被告說他一定要買,
就拿2千元給被告,此2千元不是定金,定金也不是只有2千
元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倘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本
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已口頭成立買賣系爭耕耘機之約定並已交
付系爭耕耘機及定金等節,既為被告所否認,揆諸前揭說明
,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㈡經查:原告固表示有與被告口頭成立買賣契約並於交付2萬元
定金當日即交付耕耘機等節,並提出5個錄影檔案,惟經本
院當庭勘驗錄影檔案結果如附表所示,並有翻拍照片(本院
卷第75至86頁)在卷可佐,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內容僅為原
告自語之錄音檔,顯與本案無關;而附表編號2所示錄影內
容為原告偕同友人事後與被告就買賣耕耘機事件進行討論,
過程中原告雖向被告表示被告答應要以10萬元出售與原告,
原告尚表示願意多出2千元購買,然經被告回稱「你還在說
那個多2千的,後來你還要再跟我多拿」等語,可知被告不
認同原告所述且有所爭執;附表編號3所示內容為被告手數
現鈔,經原告詢問是否為2萬元時,回覆有2萬元;附表編號
4所示錄影內容為原告偕同女友前往被告家中觀看耕耘機;
附表編號5所示錄影內容為原告欲拿取現金給被告兒子收取
卻遭拒絕,就附表編號5所示錄影時間,被告表示為113年1
月29日(本院卷第72頁),此為原告所不爭執。附表編號1
、2、4、5所示錄影內容,均無法證明兩造當初如何約定買
賣系爭耕耘機之內容。
㈢自附表編號3所示錄影內容可知,原告確有拿取2萬元現金給
被告,依原告所述交付2萬元當天為112年12月11日(本院卷
第38頁),此為被告所不爭執,然參以原告主張其係於112
年12月2日將耕耘機開走(本院卷第39頁)等語,顯然原告
係先將耕耘機開走後,相隔9日才前往交付2萬元現金,此與
其主張於交付2萬元定金當天由被告交付系爭耕耘機乙節不
符,則原告與被告間究係如何約定買賣系爭耕耘機及約定是
否已生效,自非無疑。是被告上開所辯係原告先強行將耕耘
機開走,又未於5日內付清全部價金,經被告多次催促後,
才來給付2萬元現金,兩造間買賣契約不成立等語,尚屬有
據。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兩造間就買賣系爭
耕耘機之約定已成立並生效。
㈣縱認兩造間確有成立系爭買賣耕耘機之口頭約定,然被告已
將系爭耕耘機取回後轉售與第三人,此為原告所不爭執,則
被告依買賣契約所負給付系爭耕耘機之債務,已不能實現,
而屬嗣後主觀給付不能之情事,從而,系爭耕耘機已無可能
成為對待給付,是原告本件主張,尚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及第36
7條規定,請求被告於原告給付價金10萬2千元之同時,將系
爭耕耘機交付與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附表
編號 勘驗結果 1 勘驗標的:檔名:line_oa_chat_250519_113305.m4a 勘驗結果:「幫我洗起來喔,我叫小孩去拿。」(錄音、無 影像) 2 勘驗標的:檔名:line_oa_chat_250519_113309.mp4 勘驗結果: 被告:收據,不敢拿去就對了。 邱弘崑:那是尾啊我們才知道。 被告:我們虧很多了。 邱弘崑:他在說明明都是在田旁邊的,這樣打壞感情多費力 的,為了買賣....他也說整個都有拿給你..你聽到 就.. 原告:嘿啦。 被告:有喔,那是真的,那就有的講了。 原告:嘿啦,那就雞嘴變鴨嘴了。 被告:"困頭蝦"(起初?)那就比較便宜...算是...。 原告:10萬多2千啦,雞嘴變鴨嘴。 被告:人家有給訂金給他了。 原告:你也答應我要賣我10萬,我說我會多2千給你。有沒 有?你也說好 被告:你還在說那個多2千的,後來你還要再跟我多拿。 3 勘驗標的:檔名:line_oa_chat_250519_113312.mp4 勘驗結果:(畫面為被告數錢) 被告:對啦,對啦。 原告:2萬喔,好! 被告:嗯。 4 勘驗標的:檔名:line_oa_chat_250519_113315.mp4 勘驗結果: 被告:...免強硬用...。 原告:喔。 被告:..叫朋友來這邊幫忙。 原告:幫忙接。 被告:這樣弄起來比較堅固。 原告:嗯。 畫面中女子上耕耘車準備拍照 5 勘驗標的:檔名:line_oa_chat_250519_113328.mp4 勘驗結果: 原告:嗯。我有在這裡要給你啦。 被告兒子:我不拿啦。 原告:....(聽不清楚) 被告兒子:我們要先說好,看我爸有沒有要收。 原告:好,好,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
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