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救字,114年度,7號
CYEV,114,嘉救,7,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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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MUJIATI (阿娣)



相 對 人 劉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4年度嘉
小調字第737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
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附卷可稽。
本院也查無聲請人有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的情形
,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法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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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