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4年度,357號
CYEV,114,嘉小,357,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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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357號
原 告 寶朕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齊修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許家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3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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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