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355號
原 告 侯妤璇
被 告 許勝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是原告在本院113年度嘉
簡字第1450號刑事案件審理時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在民國114年2月27日裁定移送本庭審理,在民國114年5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供擔保新臺幣6
萬元,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為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要旨
兩造前為朋友,被告未經原告同意,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至同年月29日止,在社群網站「WooTalk吾聊」,以原告名義為之意思表示,與不特定人對話,並傳送原告之社群網站「FACEBOOK」帳號鏈結及照片等個人資料,偽造原告欲交友意思表示之電磁紀錄而行使之,致不特定人接續聯絡原告之「FACEBOOK」帳號,造成多名網友誤解及不當聯想,導致原告段考期間受干擾,造成精神上之痛苦及名譽損害,為此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