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4年度,278號
CYEV,114,嘉小,278,2025063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278號
原 告 李侑軒
被 告 李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是原告在本院113年度金
訴字第921號刑事案件審理時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在民國114年2月27日裁定移送本庭審理,在民國114年6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11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中某日起
,加入飛機通訊軟體暱稱「全」之不詳成年男子、暱稱「
餅乾」之少年巫○○(96年生,真實姓名詳卷)所屬之詐騙集
團組織,擔任「持提款卡取款」之車手工作,而參與具有
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欺組織。甲○○、「全」、「餅乾」及
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
,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意思聯絡,由詐騙集團不詳成
員以話術「賣貨便」詐騙原告,要求實名認證及轉帳,致
原告陷於錯誤,於113年5月17日分兩次各將新臺幣(下同
)31,056元匯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清雅),而由被告各於113年5月17日18時29分
許、同日18時32分許,於嘉義市○區○○路000號「文化路郵
局」各提領31,000元,致原告受有合計62,112元之損害,
為此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