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全字,114年度,10號
CYEV,114,嘉全,10,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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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智恩


相 對 人 廖聖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7日16時22分許
,在不詳處所,連結至網際網路,以其所使用之電子郵件信
箱「hon.gcr0000000.hinet.net」寄送內容為:「各位PCB
先進廠商大家好 此封MAIL純屬善意提醒 全哲科技公司 已
拖欠數家下游廠商貨款 敝人本身就是PCB CAM為全哲外包
商 就是受害者 連金額不大 兩張票的貨款都直接不給了 全
哲票期也從原本10號改為15號 卻全沒通知廠商 該司目前黃
智恩已經出現資金周轉不靈 該司老闆也曾在LINE通訊紀錄
上說出不排除今年會將公司 無預警收起來 此封MAIL純屬善
意提醒 如果您覺得全哲付的出貨款 那您是對的 敝人只是
提醒!」之電子郵件予全哲科技公司之其他下游廠商,足以
損害聲請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又於113年7月8日某時許,
在通訊軟體LINE暱稱「廖聖寬」之公開個人頁面上,接續以
「一間小間的pcb廠也敢扣押我的票不給錢 建商不給換約我
都敢拿金紙去談判了 你他媽黃智恩算啥小 要玩,我就奉陪
到底 今年一定讓你公司倒。」等文字恐嚇及侮辱聲請人,
致聲請人名譽受損、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相對人以
前開恐嚇及妨害名譽方式侵害聲請人之自由與名譽權,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相對人故意犯罪後對於聲請人的
損害置若罔聞,且相對人曾對聲請人炫耀所購車輛,為了防
止其脫產,就相對人之財產應有假扣押之必要,如認釋明仍
有不足,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爰聲請准將相對人之財產在新
臺幣5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其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規定,
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
執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
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
無蹤、隱匿財產等情形。另債權人應先就「請求」及「假扣
押之原因」,盡其釋明之責,亦即須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
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
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
假扣押。倘債權人就任一要件未為任何釋明,即不符假扣押
之要件,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准其供擔保以補釋明之
欠缺,其假扣押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業據提出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370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本院114年度嘉簡字第574號刑事簡易判決等件為證,固
堪認已為釋明。惟聲請人未就相對人現存既有財產已瀕臨成
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
以清償債務之情形,提出足以供採信之釋明證據以實其說,
自不能以此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此
外,聲請人未提出任何可資即時調查之證據,例如相對人浪
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致將達無資力
之狀態、或相對人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以
釋明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為真實,應難認已有釋明其假扣押
原因之情形。是聲請人既未對於相對人有何日後有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提出釋明,依照前開說明,縱其願供擔
保,亦難認足以補釋明之欠缺,即與聲請假扣押之法定要件
不符,其假扣押之聲請即不能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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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