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85號
原 告 王嘉興
被 告 郭正明
郭世昇
紀月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所示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欄「16分之1」之記載,均更正為「16分之3」。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所示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欄「16分之3」之記載,均更正為「16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