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4年度,129號
OLEV,114,員小,129,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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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12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張益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982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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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