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47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黃坤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829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