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14年度台覆字第22號
聲請覆審人 藍心恬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
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決定(113年度刑
補字第9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藍心恬請求意 旨略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民國10 9年2月13日至109年5月12日被羈押,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108年度簡上字第22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爰請求刑事 補償等語。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於不受理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向管轄機 關為之。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已逾請求期間,應以決定 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3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中段, 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0年1月26日,以108年度簡上字第228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上開判決書正本於110年2月4日合法送 達,由聲請人之受僱人收受,並於同年3月9日判決確定,有 判決書、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聲請人於113年11月12日始向監所具狀提出本件請求,已 逾2年之請求權時效,自非合法。原決定機關以視訊方式, 使聲請人陳述意見後,以聲請人陳稱:我忘記收受判決的確 切時間,以法院的送達證書為準等語,因認其請求已逾期而 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徒以聲請人於 聲請閱卷後,才知悉本案係冤獄,聲請人應為無罪,已另聲 請再審為由,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決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秀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