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返還土地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4年度,53號
NTEV,114,投簡,53,2025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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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松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松霖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72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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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