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4年度,306號
NTEV,114,投簡,306,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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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306號
原 告 塵勳企業社吳東穎

被 告 零伍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弼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倘未表明,其起訴不合程式,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判決意旨參照)。上開
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民事訴訟乃係當事人間就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請求
法院為判決之程序。故民事訴訟必有:㈠特定之當事人;亦
即請求判決之人及其相對人(原告、被告)。㈡私法上權利
義務之紛爭。㈢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以保護其私法
上之權利,即一定之明確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
必具備上述三要素,始為完整。雖有對立之當事人及私法上
權利義務之紛爭,而無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內容,即非完
整之訴(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03號裁定意旨參照)
。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
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
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 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 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俾利於強制執 行及決定既判力之主客觀範圍,以達成紛爭一次解決之目的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98號、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 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未具體、明確載明欲請求返 還之物品為何,其聲明未明確特定且適於強制執行,難認已 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案件統計資料、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憑。 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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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零伍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