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4年度,285號
NTEV,114,投簡,285,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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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285號
原 告 涂恩平

被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
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不明確,復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4年4月22日送
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
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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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