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4年度,195號
NTEV,114,投小,195,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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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19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陳子棠(即陳昇鴻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訴訟代理人 張連彪
被 告 黃育準(即陳昇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昇鴻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47,595元,及其中新臺幣42,263元自民國111年6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昇鴻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59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育準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陳昇鴻於民國100年1月27日向
原告(原名稱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締結信用卡契
約(下稱系爭契約),並請領信用卡使用。詎被告自111年6
月20日止,尚積欠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信用卡消費本金新
臺幣(下同)42,263元、利息3,648元、逾期費用1,200元、
雜項費用484元未清償,依契約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
陳昇鴻於111年2月13日死亡,被告為陳昇鴻之繼承人,應於
繼承陳昇鴻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信用卡使用
契約、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陳子棠則以:被告陳子棠名下無任何財產及所得,與被 告黃育準是同母異父,被告黃育準一直不出面處理,我處理 完後不知道被告黃育準會不會有異議。陳昇鴻是否只積欠原 告,或還有積欠其他銀行,請原告向其他銀行確認,再為妥 適處理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黃育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萬泰銀行信用卡簡易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查詢、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 (全部)公告查詢結果、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股份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且未據被告陳子棠所爭執;被告黃 育準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 為限,負連帶責任;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1157條所定 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 項、、第116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陳昇鴻於111年2月13 日死亡,被告為陳昇鴻之繼承人,均未具狀向法院聲請拋棄 繼承,亦有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佐, 依前揭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應就陳昇鴻尚未清償上開債務於 繼承陳昇鴻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自屬有據。至被 告陳子棠稱其無任何財產一事,此屬強制執行時原告需另為 舉證之問題,尚與本件無涉,是被告陳子棠上開抗辯,尚難 憑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信用卡使用契約、繼承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於繼承陳昇鴻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昇鴻之遺產 範圍內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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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