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14年度,71號
NTEV,114,埔小,71,2025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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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埔小字第71號
原 告 游建平



被 告 莫東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
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4月28日以114年度埔小字第7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因事實,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該裁定業於114年5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雖於114年5
月8日向本院提出書狀,然其內容仍未就上開事項加以補正
,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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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