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黃蔡秀花
代 理 人 蔡福訓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潘○○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
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潘○○」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潘○○」之姓
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
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
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
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
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
有欠缺起訴應備程式或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
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