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114年度,64號
PKEV,114,港小,64,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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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港小字第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汪志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668元,及其中新臺幣11,715元自民國
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新臺幣61,053元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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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