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14年度,121號
PDEV,114,斗補,121,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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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勤道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6,8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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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道瀝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