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徐鴻欽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80元。
二、原告應提出彰化縣田尾鄉福德段936、936-2、937、937-1、
937-2、977、936-1、937-3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
遮隱)。
三、系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如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據此更正正
確之被告;如共有人或被告之年籍或應有部分等情形有變更
,應特別註明,並更正起訴狀之記載。
四、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應陳報門牌號碼)、地上物及聯外道路
等現狀、地上物之使用權人及使用情形,請以文字說明並佐
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並提出地政機關所核發之
地上建物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及稅務機關所核發之房屋
稅籍證明書。
五、請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請注意分割共有
物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列除原告外之全體共有人為
被告,若有漏列,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
規定,逕以判決駁回之)、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補正正
確訴之聲明及共有人應有部分附表。
六、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以適
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
號、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
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及土地
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