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4年度,149號
PDEV,114,斗小,149,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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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小字第14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被 告 陳韋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南區,有被
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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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