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4年度,141號
PDEV,114,斗小,141,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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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14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林蒨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
朴小字第3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653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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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