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12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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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住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19號12樓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住臺北市中山區德惠街22號5樓
被 告 林木城 住彰化縣芳苑鄉新生村草溪路草二段619 巷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813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