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547號
原 告 韓雲霞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何積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淑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