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484號
NHEV,114,湖補,484,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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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484號
原 告 官耿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請求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損,惟該車輛非
原告所有,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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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