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費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437號
NHEV,114,湖補,437,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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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43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
訴訟代理人 張育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上汽車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
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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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