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433號
原 告 MING-JENG CHEN(臺灣姓名:陳明正)
陳燕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仁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