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383號
NHEV,114,湖補,383,2025061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383號
原 告 黃昭珍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林怡婷律師
被 告 李瑞昌

李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即請求修復系爭4樓漏水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9,272元(參照原證5鑑
定報告第42頁建議改善方案概算之修復費核定),另訴之聲明第
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8,500元,以上合計49萬7,77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