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295號
原 告 朱景雯
兼
訴訟代理人 曾世明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766元(計算
方式如附表一之金額143,254元扣除附表二之金額94,48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書記官 陳立偉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請求金額126,360元) 1 利息 126,360元 113年6月14日 114年4月14日 (305/365) 16% 16,894.16元 小計 16,894.16元 合計 143,254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請求金額80,958元) 1 利息 80,958元 113年6月14日 114年4月14日 (305/365) 20% 13,529.97元 小計 13,529.97元 合計 94,4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