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203號
原 告 林羽榛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告 許文婷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2,200
元(參照標的房屋113年期房屋稅課稅現值核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