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182號
NHEV,114,湖補,182,2025060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82號
原 告 廖昱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金水(已死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第一項,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已死亡被告劉金水之繼承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其繼承
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依法聲明由繼承人承受訴訟

說明: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定期間先命補正。另查,被告劉金水已於民國114年2月21
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始得續行程序,故
有通知陳報繼承人資料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