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718號
NHEV,114,湖簡,718,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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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7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何景翔
被 告 許王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1日下午2時25分在
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證物原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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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