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640號
NHEV,114,湖簡,640,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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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640號
原 告 申國榮


被 告 李啓聖之遺產管理人楊正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640 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6 月25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票為無因證券,無法顯示票據背後的原因關係,經當庭勘  驗系爭本票背面雖確有利息、還款等文字,然欠缺上下文,  無從顯示利息與還款是否確實指向兩造間的消費借貸關係,  或另有其他法律關係,從而被告抗辯原告無法證明消費借貸  合意為有理由,原告如準備書狀之證據調查聲請亦無必要性  不予調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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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