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640號
原 告 申國榮
被 告 李啓聖之遺產管理人楊正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640 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6 月25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票為無因證券,無法顯示票據背後的原因關係,經當庭勘 驗系爭本票背面雖確有利息、還款等文字,然欠缺上下文, 無從顯示利息與還款是否確實指向兩造間的消費借貸關係, 或另有其他法律關係,從而被告抗辯原告無法證明消費借貸 合意為有理由,原告如準備書狀之證據調查聲請亦無必要性 不予調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