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473號
NHEV,114,湖簡,473,2025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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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俊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初美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7,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8,8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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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