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文展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心語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蔚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4年5月21日判決不服,並於114年6月16日提起上訴。查,原
判決主文諭知如判決附表一所示之票據債權,於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及相關利息不存在,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上訴人主張票據債權與利息債權存在之部分,即上開票據票面金額與本院認定數額之差額140萬元暨該部分自113年7月17日至提起上訴前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是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1,476,8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0萬元) 1 利息 140萬元 113年7月17日 114年6月15日 (334/365) 6% 7萬6,865.75元 小計 7萬6,865.75元 合計 147萬6,8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