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244號
NHEV,114,湖簡,244,2025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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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劉家良劉世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萬5,7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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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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