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救字,114年度,1號
NHEV,114,湖救,1,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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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韻平
代 理 人 王立中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114年度湖司簡調字第19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獲
准在案乙節,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
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為證,並有本案訴訟卷附之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可佐,堪信屬實。復查其本案訴
訟,並無顯無理由之情形,參照上述規定,本件聲請合於規
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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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