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958號
原 告 鄭妍蓁
被 告 樊秀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
亦適用之。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此有被告戶役政資料結果在案
,非屬本院轄區,應認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揆諸前
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