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4年度,876號
CLEV,114,壢簡,876,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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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876號
原 告 尹文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井貴志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原告對於本件訴訟所具有實
施訴訟權能之事實,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則駁回本件訴
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
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
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
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
定之,若當事人對於其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依實
體法規定有處分之權能,即足當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為「今井貴志」,並聲明請求
本院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628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然原告所檢附本院108年度壢小字第1
543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所錄當事人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良京公司)與原告,且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
人亦如此,有本院索引卡可稽,又今井貴志應僅為良京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此有經濟部工商查詢資料在案,是單從卷內
資料顯然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實施訴訟之權能,致本院無從認
定本件當事人適格,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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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