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760號
原 告 張美玲
被 告 曾家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14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6月
23日宣判,惟被告具狀表示原訂114年6月16日上午10時進行
調解,兩造協商許久而無共識,無調解意願,請本院進入訴
訟程序等情,惟當日庭期係進行言詞辯論,而被告誤為調解
程序而未到庭,並經原告當庭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為使
兩造訴訟於一審完備證據之調查,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