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佳芬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劉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
26日114年度壢簡字第586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
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請依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